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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参阅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机构及本机构下属科室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列8条:
  1、机构概况
  2、法规公文
  3、政府决策
  4、工作信息
  5、人事信息
  6、社会监督
  7、公共服务
  8、办事指南
  二、获取方式
  本单位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奉化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http://zfxxgk.fh.gov.cn/
  指定地点公开地址:奉化市档案馆(奉化市中山东路18号)
  公开时间:上午08:00-11:30
            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奉化市档案局查阅中心
  联系电话:0574-88900607
  传真号码:0574-88900608
  通信地址:奉化区中山东路18号
  邮政编码:315500
  3.提出申请
  填写《365手机网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档案局领取,也可在“中国奉化”门户网站(www.fh.gov.cn)或者浙江奉化经济开发区网站(http://www.zjfhedc.gov.cn/index.asp)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奉化”门户网站(www.fh.gov.cn)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档案局,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依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检索、邮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奉化区滨海新区星海路2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86-574-88768709(滨海)
    传真号码: +86-574-88768880(滨海)
  邮政编码:315500
  五、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监察机关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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