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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人民群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结合安监工作实际,编制了《宁波市奉化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宁波市奉化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开。

  本机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fhsafety.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予以公开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宁波市奉化区安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507275
    传真号码:0574-88507272 
    投诉举报电话:12350
    邮政编码:315500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5号(城投大厦19楼)

  (二)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采用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宁波市奉化区安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供单位的工商注册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以在奉化区安监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提出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奉化安监局网站,直接填写《申请表》,并随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一并提交,申请时间从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时开始计算。

  3、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须以挂号信方式,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时间从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时开始计算。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将予以告知,并尽量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受理机关的联系方式。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不予公开的,本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处理时间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申请内容较为复杂,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对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和复制的成本费。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本机关将在我市主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上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的,可以向向监察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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